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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大典分类:1-03(GBM0-3)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中国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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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1-03(GBM0-3)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职业大典分类:1-03(GBM0-3)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中国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03(GBM0-3)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在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本中类包括下列小类:

1-03-01(GBM0-31)民主党派负责人

1-03-02(GBM0-3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1-03-03(GBM0-33)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

1-03-99(GBM0-39)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1-03-01(GBM0-31)民主党派负责人

在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

1-03-01-00民主党派负责人

在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重大政策,组织制定各自政党的工作指导方针、目标和任务;(2)贯彻执行“长期共存,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组织和领导其成员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3)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组织和领导其成员开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各项活动;(4)依照法律和各自政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反映其成员和所联系降价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5)加强各自政党的领导班子建设、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1-03-02(GBM0-3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在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各级组织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人员。

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

1-03-02-01工会负责人

在工会各级组织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工会作的指导方针、任务和工作目标;(2)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突出履行“维护”职能的同时,履行“建设、参与、教育”等社会职能;(3)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组织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4)参与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制度的制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5)组织调查研究有关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报告;(6)负责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审查审计等工作。

1-03-02-0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负责人

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各级组织及其工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共青团的工作指导方针、目标和任务;(2)宣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共青团作为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广大青年投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3)加强共青团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召开共青团的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重大问题,领导青联、学联和少先队工作;(4)调查青年思想、工作、发展状况,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1-03-02-03妇女联合会负责人

在妇女联合会各级组织及其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妇联的指导方针、任务和工作目标;(2)组织讨论并决定有关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3)代表和组织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4)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工作。

1-03-02-99其他人民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指未列入1-03-02-01至1-03-02-03的人民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1-03-03(GBM0-33)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

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本小类包括下列下列职业:

1-03-03-00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

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组织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动员、教育居(村)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维护居(村)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区的环境和资源;(2)支持和组织居(村)民发展生产,承担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的管理,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活动;(4)召集并主持居(村)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益事业,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5)负责调解居(村)民之间的民事纠纷;(6)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搞好社区内的普及教育;(7)听取居(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民情民意;(8)主持居(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03-99(GBM0-39)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指未列入1-03-01至1-03-03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1-03-99-00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指未列入1-03-01至1-03-03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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