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享尽享,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的重要意义。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抓紧抓实抓细政策落地见效,努力扩大受益面,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 调整政策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取消60日申领时限限制;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实际缴费记录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实际缴费记录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四、 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补助(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五、 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按照《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吉发改价调联[2020]247号)执行。
六、 提高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100%。已享受2020年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审核,由原发放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新标准补发。各地要在7月底前完成中小微企业100%的稳岗返还任务,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对于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实施省、市两级基金调剂,帮助当地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七、 完善经办规程简化申领手续。扩围政策是疫情防控期间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各地要把握政策时效性和针对性,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经办系统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
社保经办机构可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全国线上申领入口,进行参保信息联网核验。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经办规程(暂行)》规定执行,失业补助金和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政策经办规程由省社保局另行制定。
八、 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预警报告,要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资金测算,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各地可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要实施省、市两级基金调剂,确保国家各项政策有序实施,如基金仍有缺口,要统筹发挥省级调剂金、地方财政资金的调剂补充作用,切实保障失业保险各项保生活待遇落实到位。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九、 统筹做好相关失业保险政策落实。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19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加大稳岗返还力度,重点支持受疫情及延迟复工影响损失较大和积极复工生产的参保企业,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降低政策门槛,将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延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免缓”政策,按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十、 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主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围绕应发尽发、应享尽享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工作调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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